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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 發表時間:2025-10-14 16:13:50瀏覽次數:13

10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就《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能源用戶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制定、監測和考核。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組織實施。
附件
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落實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能源用戶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制定、監測和考核。
第三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 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
第四條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是指能源用戶消費的可再生能源在其總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分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非電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兩類,其中電力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非電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包括可再生能源供熱(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氫氨醇、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種類。
第五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用能行業,對其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過渡期限,并進行監測、評價和考核,相關行業范圍適時調整。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行業發展和統計核算體系建設情況,適時對重點用能行業的可再生能源非電消費最低比重目標進行監測、評價和考核,并明確過渡期限。
國家支持重點用能行業相關企業在明確的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之上,進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對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提出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
第六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按年下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非電消費最低比重目標,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落實。
第七條重點用能行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可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力自發自用、綠電直連、綠證綠電交易(劃轉)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非電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可通過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氫氨醇等綜合利用、生物質能非電利用等方式完成。
第八條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完成情況使用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作為基本憑證進行核算,具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做好本區域重點用能行業可再生能源非電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完成情況統計核算,核算方法見附件1。
第九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和核銷等統計。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第十條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是指國家規定各省級行政區域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本區域全社會用電量應達到的比重目標,分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兩類。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包括除水電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
第十一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研究機構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進行統一測算,并按年下達。
第十二條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承擔消納落實責任,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制定本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將權重分解至地市,保障風電光伏發電利用率穩定在合理水平。
第十三條電網企業應密切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加大電網投資建設,依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組織經營區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
第十四條供電企業、售電企業、相關電力用戶和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等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
第十五條各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按職責定期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綠證綠電交易等數據信息;各省級電力交易中心定期向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送省內綠證綠電交易等信息。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向承擔消納責任的主體披露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及綠證綠電交易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使用實際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進行核算,核算方法見附件2。
第十七條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包括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交易電量)的統計監測。
第十八條對于由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資源極端異常)或重大事故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第三方評估后,對有關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進行考核時相應核減。
第四章 監測評價和考核監管
第十九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重點用能行業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實施情況按季度開展監測,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按年度組織開展重點用能行業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評估,并予以公布。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本省級行政區域的重點用能行業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并抄送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第二十一條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依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授權開展相關監管工作,加強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監管,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的重點用能行業相關企業,由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督促其在指標公布三個月內通過綠證交易或其他市場化交易方式補充完成,并及時上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約談、通報,并納入失信記錄,加強重點監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指標公布三個月內通過綠證交易補充完成,同時進一步提出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的舉措,并與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做好銜接,相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逾期仍未完成的,視情予以約談、通報,并轉移至下一年度,五年規劃期最后一年權重指標不可轉移。
第二十三條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其他評價考核指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可持續航空燃料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及監測評價和考核監管等,另行制定實施。
附件1
可再生能源非電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完成情況
核算方法
本方法隨《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實施辦法》發布,作為可再生能源非電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完成情況核算的基本方法。
一、可再生能源非電消費比重核算方法
重點用能行業相關企業可再生能源非電消費比重完成情況按以下公式核算:
企業可再生能源非電消費比重=(企業生產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能量+企業購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能量)÷企業總非電利用能量
非電利用統一采用熱量進行核算,其中燃料燃燒熱量采用燃料低位熱值統計;對“可再生能源制氫氨醇等綜合利用”,依據制氫氨醇等的用電量,采用發電煤耗法核算。
企業生產且消耗、購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能量包括太陽能熱利用、地熱利用、生物燃料燃燒等生產的熱量,其中太陽能熱利用和地熱利用優先采用熱計量方式統計,對于不具備熱計量統計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能量換算方式統計。
三、可再生能源制氫氨醇等綜合利用核算方法
1.可再生能源制氫氨醇等原材料利用
企業生產且消耗、購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能量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氫氨醇等原材料利用對應的能源消費量。
企業總非電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原材料利用對應的能源消費量。
2.可再生能源制氫氨醇等燃燒等綜合燃料化利用
企業生產且消耗、購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能量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氫氨醇等燃燒等綜合燃料化利用產生的能量。
企業總非電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形式燃料燃燒等綜合利用產生的能量。
四、生物質能非電利用核算方法
企業生產且消耗、購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能量包括生物質能燃燒等利用方式產生的熱量。
企業總非電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形式燃料燃燒等綜合利用產生的能量。
附件2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確定和核算方法
本方法隨《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實施辦法》發布,作為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核算和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主體消納量核算的基本方法。
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計算原則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總量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按下列原則計算:
(一)各省級行政區域內生產且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1. 接入公共電網且上網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電力行業統計職能部門認可的發電量數據。
2. 自發自用(全部或部分,含電源和負荷屬于同一投資主體的綠電直連項目,以下同)可再生能源電量(含就地消納的合同能源服務和交易電量),按電力行業統計職能部門認可的發電量,全額計入該用能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3. 電源和負荷不屬于同一投資主體的綠電直連項目,按電力行業統計職能部門認可的發電量,計入項目用能主體的消納量。
(二)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省級電網企業簽署明確的跨省跨區購電協議的,根據協議實際執行情況計入受端區域消納的區域外輸入可再生能源電量。其他情況按以下方法處理:
1. 獨立“點對網”輸入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直接并入區域外受端電網,全部發電量計入受端區域消納量,采用并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 混合“點對網”輸入
采取與火電或水電打捆以一組電源向區域外輸電的,受端電網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于總受電量乘以外送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
外送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送端并網點計量的全部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送端并網點計量的全部上網電量
3. 省間“網對網”輸入
省間電網跨區域輸入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量,通過電力交易方式進行的,由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送受側能源主管部門協商制定的電量劃分方案或交易方案等劃分結算電量確定;通過省間送電協議進行的,根據省級電網與相關電廠結算電量確定;無法明確的,按送端省級電網區域可再生能源消納電量占區域全社會用電量比例乘以輸入受端省級電網區域的總電量認定。
4. 跨省際“網對網”輸入
跨省際區域未明確分電協議或省間協議未約定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的跨省跨區輸電通道,按該區域內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占本區域電網內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計算各省級行政區域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
5. 跨省際綠電直連項目
綠電直連項目直接并入區域外受端電力用戶,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入受端區域消納量。
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測算方法
依據國家能源戰略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結合各區域用電量增長情況、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和消納利用等條件,測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
(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區域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預計本區域生產且消納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預計年凈輸入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預計本區域年全社會用電量
測算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時,上年度年底前已投產裝機按照平均年利用小時數測算;當年新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裝機按均勻投產計算,對應發電量按平均年利用小時數的一半進行折算。
(二)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
區域總量消納責任權重=(預計本區域生產且消納年可再生能源電量+預計年凈輸入可再生能源電量)÷預計本區域年全社會用電量
測算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時,上年度年底前已投產裝機按照平均年利用小時數測算;對計劃新增水電裝機,如有明確投產時間(主要是大型水電站工程),按預計投產時間計算年利用小時;當年新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裝機按均勻投產計算,對應發電量按平均年利用小時數的一半進行折算。
三、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核算方法
(一)各省級行政區域
參照前述“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計算原則”,各省級行政區域年度整體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計算公式如下:
整體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區域內生產且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區域外凈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區域全社會用電量
其中,對于京津冀地區(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集中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發電量、參與市場交易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發電量、區外凈輸入可再生能源電量均按實際交易合同(含發電權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各省級行政區域;區內接入的未參與市場交易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發電量分別計入各省級行政區域。
當省級行政區域未完成當年下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時,可通過綠證交易補充完成,并在相應售出綠證的省級行政區域核算消納責任權重時同步扣減。
(二)承擔消納責任的主體
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主體(含電網企業)的消納量包括:
1. 從區域內或區域外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含個人投資者和各類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購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1)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購電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2)無法明確交易對手方的市場化交易電量時,按參與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計算購電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2. 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電網企業經營區內主體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電力行業統計職能部門認可的發電量,全額計入自發自用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3. 綠電直連項目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對項目電源和負荷屬于同一投資主體的,按照自發自用計入主體消納量;對項目電源和負荷不屬于同一投資主體的,按電力行業統計職能部門認可的發電量計入項目用能主體的消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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